推荐文章
· “三强化”开展“两客一危”道路交通安
· 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有
· 牟定县召开法学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
· 深入推进“6995”村民联防 全面提
· 州政法委李鹏程副书记到牟定县督查调研
· 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岑化虎到牟定调研
· 老骥伏枥三千里 平安建设守护神
最新文章
· 利剑护蕾 | 防暴演练进校园,护蕾成
· 中共牟定县委政法委党支部召开党纪学习
· 牟定警方:派出所主防警务 让安全感触
· 述职比拼添干劲 奋楫扬帆谋新篇——牟
· 牟定警方:深化“主战”警务 提升社会
· 普法强基 | 共青团牟定县委开展“国
· 普法强基 | 12人上当、被骗三十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文化 >> 政法视野
    牟定县司法局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 作者:山光荣 日期:2017/4/21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201673 评论:0 ]

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利益诉求越加多元,为克服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设置、领域和方法技巧及队伍专业素质的局限性。2016年1月5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为、民政部联发《并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行业政策法规,通过专门力量及时有效预防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县于2011年在县司法局成立大调解中心,在大调解中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患纠纷、校园纠纷、劳资纠纷、企地纠纷、林权纠纷7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发挥作用稍好外,其余6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医闹”时有发生,因劳动争议、劳资纠纷、企地纠纷、林权纠纷引发集体上访、非法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偶有发生,阻碍发展稳定的因素增多。我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责任主体不明确,“小马拉不动大车”。《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我县7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均由县司法局设立在大调解中心,由县司法局指导协调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未落实,单凭县司法局组织协调困难很多,独木难支。二是制度配套滞后,运转不畅。我县没有出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对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工作制度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均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大调解中心处于空转模式。三是队伍兼而不专,业务半生不熟。虽然建立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专家库,把各行业各领域的专家聘为调解员,但大多数专家在各自行业领域担任业务骨干,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调解工作,加之虽然在本行业是专家,但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调解技巧掌握不够,行业专长和调解技巧不能有机融合,调解成功率低。四是条块分割,分而不合。各行业各领域各自为阵,矛盾纠纷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不能共享,业务专长不能优势互补,跨行业跨系统的矛盾纠纷处于真空。五是覆盖不够,“拉衣裳垫屁股”。虽然我县已经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患纠纷、校园纠纷、劳资纠纷、企地纠纷、林权纠纷7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但覆盖面还是远远不够,根据发展需要还需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比如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婚姻家庭等行业亟待建立调解组织,要不然转了一圈又回到原点,还是司法局这支“外行”队伍去调解,“拉衣裳垫屁股”,两头都顾不着。六是保障不够,舍不得花小钱。按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调解委员会,为调解工作提供场所,配备3至5名调解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据调查,我县除交警大队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固定的调解员、提供调解场所、安排调解工作经费外,其余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均没有人员、场所、经费保障,宁可等火烧大了砸钱灭火,不愿事先花小钱预防。

建议我县出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意见,配套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由县综治委牵头督促业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调解组织,明确工作责任,推行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自建自管自用的成功经验;县法院、县司法局加强业务指导,化解行业、专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筑牢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

(牟定县司法局 : 山光荣)

  上一篇文章: 牟定县掀起普法热潮
  下一篇文章: 牟定县“六个强化”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网友评论 [注意: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文明留言,系统自动记录IP    图片:    名称: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