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2日上午,牟定县民二庭接待了来自贵州省普安县的母女二人。她们千里迢迢从贵州赶到牟定法院,是因为袁某的小儿子被牟定县某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母亲也联系不到儿子、不知儿子所踪,希望亲自来法院弄个明白。
「基本案情」
袁某的儿子周某某2013年3月25日与牟定县江坡镇乐利冲村委会小卷槽村的普某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到了牟定。2017年1月22日,周某某与原告牟定某租车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车公司将一辆五菱宏光微型车租给被告周某某一个月,租金按照每天220元计算。合同签订后,周某某支付了1000元租金和1000元押金,租车公司遂将车辆交付给周某某,合同到期后,周某某到租车公司续租,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原告10000元租金。周某某一直使用该租赁的车辆,后因拖欠租金较大,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找到周某某讨要租金,周某某便在租赁合同上写下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含保险费、维护费等)应由承租方承担。2018年7月,因周某某长期拖欠租金,且电话打不通,原告无法找到周某某,便四处寻找出租给周某某的车辆,后原告在牟定县发科屯村出租屋外找到该辆车,遂向派出所报案。2018年8月8日,原告找到周某某的岳母,在其岳母的同场下将车开回租车行。经原告查询,该车在周某某租赁期间多次违章被罚款、扣分。2018年8月27日,原告向牟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支付车辆租赁费123860元、修理费2100元和加油费158.56元,扣除周某某已支付的12000元,实际还应该支付114118.56元,并要求周某某承担违章被处罚的罚款及扣分责任。
牟定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周某某与普某某已经离婚,前妻家人已无法联系到被告周某某。周某某一个月前回到了老家贵州省普安县,根据原告提供的电话承办法官与周某某的母亲联系,告知其儿子周某某官司情况,周某某的母亲接到电话后因担心儿子立即赶到了牟定法院,遂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承办法官遂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给母女俩并向母女俩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母亲表示为了儿子以后的诚信,自己愿意代儿子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支付原告部分租赁费,但必须在当天调解解决,因为自己和女儿已经买了13:30的班车票,要赶到昆明乘火车回家。承办法官立即打电话通知原告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场为双方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自阐明自己的观点,母亲陈述自己年老体弱,平时没有什么收入,就是在家里养几头猪,只愿意代儿子支付3万元,原告则态度强硬少了8万元不愿意调解。调解陷入了僵局,时间已经推到了12点,承办法官立即掏钱让书记员为在场人买来盒饭,边吃饭边为双方调解。在缓和了双方的情绪后,承办法官向原告提示了打官司的风险,并进行了利弊分析,并将审判工作延伸至执行阶段,用执行案列向母女俩宣传了如果周某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法官的悉心调解和说理讲法、真情感化,13时10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周某某的母亲自愿代周某某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维修费及加油费合计55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周某某的妹妹自愿代周某某支付原告500元该租赁车辆上的违章罚款及扣分。
调解达成协议后,承办法官让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立即驱车将母女俩准时送到车站乘车。两天后被告周某某的母亲将55000元汇入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账户,原告到牟定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该案以案结事了矛盾了告终。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牟定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具体体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同时,也让焦虑的母女俩在千里之外的异地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与温暖。
〔牟定县人民法院 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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