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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以物抵债,换取白腹锦鸡皮一张,被判四个月,罚款二千元!    
[ 作者:杨忠明 日期:2020/9/27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06598 评论:0 ]

  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宣判杨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3月2日,牟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杨某家中查获疑似白腹锦鸡皮毛一张。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白腹锦鸡皮毛为白腹锦鸡皮毛,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皮一张,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简要案情】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驾驶老年代步车与代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擦,经协商由代某赔偿杨某100元人民币,代某将100元现金交于庞某某(另案侦查)并请其转交给杨某,后杨某用以物抵债的形式向庞某某购买了疑似白腹锦鸡皮一张,放置于家中客厅观赏。后被牟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查获。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森警提示】人类与动物本该和谐共处,每个人都应该爱护野生动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行为,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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