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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典】耍小聪明,结果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成还被移送公安    
[ 日期:2021/1/18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79042 评论:0 ]
【案情】
  2014年2月12日,杜某某(女)与周某某在贵州省××镇登记结婚;2016年9月6日,为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杜某某利用当时婚姻登记漏洞,采用虚假信息和隐瞒手段,又与代某某在云南省××县登记结婚。2020年5月12日,杜某某与周某某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2020年9月7日,杜某某以重婚为由向牟定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其与代某某的婚姻无效。
【判决】
  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某在未与周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代某某领取了结婚证,属于重婚,杜某某与代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但杜某某于2020年9月7日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其与代某某的婚姻无效时,因其与周某某已于2020年5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即二人已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故造成其与代某某之间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已经消失,其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杜某某的诉讼请求,对财产、债务等不再予以处理,亦不再另行作出裁判文书。
  判决生效后,因杜某某涉嫌重婚犯罪,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于2020年9月28日将线索移送牟定县公安局;当日,牟定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是以起诉时该婚姻状况是否仍具备法定的无效情形,即无论缔结婚姻时或起诉前的婚姻双方当事人情况如何,在起诉时婚姻法律关系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则无效婚姻的状态已经灭失,演变成了合法的婚姻,人民法院就不应当再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例如:男女双方结婚时女方18周岁,女方达法定婚龄时婚姻无效的情形便消失,属于有效婚姻,此时如果男方再以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就不得宣告婚姻无效。
  本案中,对于婚姻无效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该婚姻状况是否仍具备法定的无效情形为准。杜某某在与周某某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代某某登记结婚,其与代某某的婚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果杜某某在与周某某离婚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代某某的婚姻无效,则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允许撤诉,也不适用调解)宣告婚姻无效,且该判决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无法调解而作出判决的可以上诉。但杜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其已经和周某某离婚,仅与代某某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故法院对杜某某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把《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由4种变更为3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作为可撤销婚姻单列一款,即第1053条第一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对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的规定,应该是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无论上述疾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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