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王某甲(男)与原告李某某(女)系夫妻,被告王某乙系原告侄儿。
2017年5月20日凌晨,被告酒醉后在家中与其父母发生争执,被告母亲打电话邀原告前去劝解。劝解结束,二原告从被告家大门出来时,原告王某甲被被告用射钉枪打伤脖子致摩托车失控,二原告摔倒在地受伤。被告开车将二原告送到牟定县人民医院治疗,之后,原告王某甲又到楚雄州中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2020年1月9日,原告王某甲就其被被告用射钉枪打伤到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口头报案;2月20日,牟定县公安局立案;7月23日,该案被移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6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2021年1月5日,二原告向牟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是2017年5月20日受伤,最后一次住院是2017年7月3日出院,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牟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王某甲于2020年1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尚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从当天中断;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6日决定对被告王某乙不起诉,诉讼时效从原告王某甲知道不起诉之日起重新按三年计算;原告王某甲于2021年1月5日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此被告关于原告王某甲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
原告李某某和原告王某甲同一天受伤,和上述分析一样,原告李某某也应当在受伤之日起三年内(即在2020年5月20日前)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但原告李某某在不存在任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下,于2021年1月5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被告关于原告李某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成立。
牟定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被告王某乙赔偿原告王某甲经济损失67056.37元,扣减被告母亲垫付的17480.52元,实际还应赔偿49575.85元;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针对本案,可能有人会问,既然二原告是同时受伤的,也是同时起诉的,为什么法院会支持了丈夫王某甲的诉讼请求,而驳回了妻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呢?
这就需要了解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和最长保护期间(注:民法总则规定在第一百八十八条中,该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权利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依然拥有诉权,但胜诉权丧失。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了各类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在第十三条规定了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从检察院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例中王某甲因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使诉讼时效中断,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此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妻子李某某则由于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对应民事权利消灭。例如:受胁迫结婚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撤销权消灭。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则使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
(3)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但非因债务人主张,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而除斥期间的适用则不需要当事人主张,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且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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