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深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想必那些在网络上伪装成漂亮妹子的抠脚大汉能把这句话诠释得淋漓尽致。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发生了什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认识张某某后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女性“廖倩”、“邹丽萍”身份,并用其微信号LL14708788462将其注册的的“廖倩”、“邹丽萍”微信号推荐给张某某,自己用虚构的“廖倩”、“邹丽萍”身份通过微信与张某某聊天并发展为“网恋”关系。期间,刘某某用虚构的“廖倩”、“邹丽萍”身份,以急用钱、买化妆品、买首饰、家里人生病、买衣服等为由对张某某实施诈骗。张某某在未见到刘某某所虚构的“廖倩”、“邹丽萍”的情况下被刘某某诈骗人民币39630元。
牟定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张某某3963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交友需谨慎,务必核实对方的实名认证信息,防止对方以虚拟身份实施诈骗,凡是涉及资金问题要保持清醒,遇到诈骗及时报警。爱情本意美好,但仍需理智。别让渴望已久的爱情变成一场可怕的骗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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