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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后,还可以再次起诉吗?    
[ 作者:罗光俊 日期:2022/8/3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53638 评论:0 ]
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部分诉讼请求,对于没有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再次起诉?
下面,我们通过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案件来了解一下!
【案 情】
2012年2月6日,某公司对某技改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其设立的分公司负责施工,原告与分公司签订了年度承包责任书并开始施工。
2017年12月15日,分公司确认欠原告净工程尾款(含质保金)2981094.24元、采矿合同履约金100000元,两项合计3081094.24元。
2021年7月6日,原告以某公司、某铜矿、某矿冶公司为被告向牟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895961.68元(工程尾款2981094.24元、采矿合同履约金100000元、合同范围外另行倒运充填碴子费1814867.44元)及利息。
牟定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针对工程尾款和履约金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倒运充填碴子费1814867.44元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
2022年,原告向牟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某甲、某乙支付在上一个案件中未得到支持的充填碴子费181万余元及利息,即本案。被告认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判  决】
牟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另外一件案件中起诉的被告与在本案中起诉的被告不相同,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故确认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原告在后诉中提交的证据,在前诉中已经提交且法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而在后诉中原告未提交新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没有对原告主张的倒运充填碴子施工费用进行鉴定的必要性,故对原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最终,牟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性规定。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一案不二讼”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诉讼系属中,阻止当事人再行提起后诉,二是在判决确定后,即对一诉已经作出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重复起诉,必须上述三个条件都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本案中,由于原告第二次起诉的被告与第一次起诉的被告不同,即涉及到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不满足法律规定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因此法院确认不构成重复起诉。
2.哪些案件可以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新案受理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再次起诉,而不是所有的案件一经裁判生效后就不得再次起诉。
3.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新的事实”?
应当理解为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也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
原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当事人应当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不属于新的事实,因为判决仅对裁判发生效力之前的事项具有既判力。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基于该事实再次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裁判已经发生效力又另行起诉的后诉案件,要进行规范化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案,应当依法受理;不属于新案而构成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符合再审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牟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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