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工作要求,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释法理,提升司法办案公信力。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邀请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作为听证员,对九起拟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
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阐述了听证会的目的、意义及相关程序,介绍了参会人员基本情况,并依次通报了九起危险驾驶案基本情况,阐述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了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听证员的意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九起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拟作不起诉的意见。
听证会后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对九名犯罪嫌疑人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对九名被不起诉人进行了集中训诫和法治宣传。九名被不起诉人均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并承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教育好身边的朋友及亲人。
司法有温度。牟定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制度,听取各方意见,保障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认罪认罚、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系列政策和措施,有效教育和感化犯罪嫌疑人,提升公众内心对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认同和遵守,从源头上杜绝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达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今后的工作中,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将紧扣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要求,积极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大局,落实应听尽听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听证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需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让每一次检察听证会都成为一次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二条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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