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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股权,却未变更登记,被人民法院冻结了,怎么办?    
[ 日期:2021/12/7 来源:牟定县法院 点击:68350 评论:0 ]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因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法院于当日裁定冻结被告在某公司持有的股份。
原告得知后对该执行裁定不服,认为被告的股份早在2014年就已经转让给了自己,不应再被冻结以清偿被告对王某某的债务,因此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裁定继续冻结被告在某公司持有的股份。
此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某公司持有的49%股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变更至自己名下。
【评析】
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的起诉后认为: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对案涉股权享有所有权,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股权存在权属争议,就此变更登记缺乏依据;同时,就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而言,其与是否确认原告对被告持有的49%股权享有所有权并无实质不同,而案涉股权被法院冻结后,产生限制登记权利人(即被告)处分的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将该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将会导致本案裁判结果与另案执行程序冲突。由此,牟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不服裁定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普法时间】
如果被告持有的股权果真在2014年就已经转让给原告且未变更登记,当法院于2019年在另外的执行案件中冻结该股权时,原告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就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案例中,原告主张的股权已经被法院冻结,此时如果法院在审判程序中确认股权已经转让给了原告,并判决被告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这就会造成审判程序中的生效裁判文书与执行程序中的生效裁判文书相冲突,因此,原告的起诉应当被驳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中,原告认为被法院冻结的股权已经属于原告了,法院冻结该股权错误。原告在被告与王某某的执行案件中属于案外人,依法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后如果理由成立,就在执行程序中裁定中止对股权的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被裁定驳回,原告可在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原告在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之后,应当提起的是执行异议之诉,而非要求被告协助变更登记之诉。
3.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从上述2.3可以看出,民诉法规定了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执行标的的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对于“当事人”“案外人”大家应该比较清楚,在此不作过多的阐述。那么什么是“利害关系人”?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起草者之一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2015年第11期刊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是“当事人以外对人民法院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的人”。按照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综上,原告应当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对被告与王某某的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书面异议被驳回后的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国家宪法日】
国家宪法日(National Constitution Day),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在每年的12月4日设立的节日。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2021年12月4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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